跳至內容

專利代理人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專利代理人,一般指已經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同時且在專利代理機構工作,提供專利申請、訴訟、諮詢服務的相關人員。

中國(大陸地區)

[編輯]

中國專利代理人考試

[編輯]

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必須為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歷,並且從事過兩年以上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考試時間固定為每年11月的第一個周末(2天),考試內容一共有三門:

  1. 專利法律知識;
  2. 相關法律知識;
  3. 專利代理實務。

2004年和以前

[編輯]

中國代理人考試在2004年和以前是難度可和司法考試堪比的考試(通過率很低;約10%以下)。

同時,其難度也明顯高於其他國家的專利代理人考試;比較其他國家:

  • 美國的通過率一般在50%以上。[1]
  • 英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各卷的通過率,以2012年為例平均為68.25%。[2]
  • 澳洲只需要完成智慧財產權法律碩士即可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即無統一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可以達到100%通過)[3]

2004年和以前的中國代理人考試每兩年舉行一次,其中撰寫考卷的分數和總分必須同時一次過合格線才算合格。客觀題全部是「不定項」選擇題,即:題目可能是一個選項或多個選項,使得考生幾乎不能猜答案。

考試難度最高峰是2004年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這是歷史上難度最大的一次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真正合格的(過合格線240分)的全中國只有260人,即平均每個城市只有不足1人通過;其中香港、澳門的本地受教育者只有一人通過;通過率約1-2% (比較:司法考試的通過率歷年在5-30%的範圍)。此通過率甚至比日本、台灣的專利代理人考試的通過率低。

由於2004年度太少人通過,官方最後破格降低該年的合格線為220分(原合格線為240分)。這是歷年專利代理人考試中唯一的一次降分。

2006年

[編輯]

鑑於2004年考試的難度太大(以至於要以「降分」來協調),輿論呼籲下,自2006年開始,專利代理人考試開始簡單(俗稱「放水」[4]),以使得2004年考不過者,可在該年考過。

2008年

[編輯]

從2008年開始,對於考不過者,還可以保留分數,等下一年再考上年不合格的科目。因此在這些年份開始通過者眾多。[5][6]

2012年

[編輯]

近年自2012年始,客觀題的考試題目改為部分單選題,令考試難度再進一步大幅下降。通過率近40%[7][8][4],開始接近英國、美國的高通過率水平。由於通過者的質量開始日漸參差不齊,也惹來相當的爭議。[9]

中國專利代理人的種類

[編輯]

在2012-2013年,為配合新民事訴訟法(201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30位資深專利代理人為(專利)訴訟代理人;名單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的專利代理人名單的通知--法〔2013〕21號」。[10]

隨後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法【2014】120 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的第二批專利代理人」的名單。[11]

因此,現時中國的專利代理人分為以下幾類:

  • 專利代理人的資格(通過專利代理人考試的合格者,而未過5年)(英文:Qualification of Patent Attorney)
  • 專利代理人(通過專利代理人考試的合格者,並在5年內取得執業證者)(不能代理訴訟)(英文:Patent Attorney)
  • 專利訴訟代理人(資深專利代理人)(可以代理訴訟)(英文:Patent Litigator 或 Patent Barrister)
  • 專利律師: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者 (英文:Patent Lawyer)

中國專利代理人的稱謂變化

[編輯]

「專利代理人」已改稱為「專利代理師」。

香港

[編輯]

香港現時沒有專利代理人的官方資格認定製度。香港的標準專利依賴於中國和英國專利代理人通過中國專利、英國專利的延伸而獲得。其中通過中國專利的途徑占絕大多數。

以前香港的專利代理人主要是英國專利代理人。自2004年開始,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CEPA允許香港居民參加考試。

澳門

[編輯]

澳門沒有官方認定專利代理人制度。暫時是由澳門律師公會註冊的律師、澳門自然人、法人(後兩者需要取得有效授權)進行代理。

中華民國(台灣)

[編輯]

在台灣,

台灣專利師需至少精通一種以上外國語言,於特定領域擁有特定階級學歷畢業,於通過國家高等考試合格,並通過職前訓練,才可加入專利師公會,依照專利師法規定執業。

專利師必須精通數學、物理、化學、電子學、生物技術、工程力學、流體力學、量子力學、基本設計、計算機結構、專利相關法律以及相關實務法規。其從業之業務包含專利申請事項,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行政訴訟,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及特許實施事項,其他相關業務。

參考文獻

[編輯]
  1. ^ 存档副本. [2014-0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23). 
  2. ^ 存档副本. [2014-1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8). 
  3. ^ 存档副本. [2015-0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1-09). 
  4. ^ 4.0 4.1 存档副本. [2014-1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08). 
  5. ^ 存档副本. [2014-1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0). 
  6. ^ 存档副本. [2014-1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7. ^ 存档副本. [2014-1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8). 
  8. ^ bbs.mysipo.com/thread-51394-1-1.html
  9. ^ 存档副本. [2015-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10. ^ 存档副本. [2014-1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25). 
  11. ^ 存档副本. [2014-1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08). 
  12. ^ 存档副本. [2017-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15). 
  13. ^ 存档副本. [2014-1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04). 

外部連結

[編輯]

附註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