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流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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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
[編輯]-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幾時變成《流亡政府》了?請參照兩個中國……—P1ayer 2007年8月23日 (四) 11:04 (UTC)
- 請編輯此條目者,尊重分裂中的國家的平行代表權的實質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與治權,從未有一日及於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但是,創立於1911年的中華民國在1949年遷都到台北之前,主權與治權曾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今領土範圍。這是歷史造成的現況。除非您是想逼台灣走向公投改國號,與中國永遠Say Goodbye的道路。—P1ayer 2007年9月6日 (四) 01:48 (UTC)
- Vilentino回覆-1949AD.搬來台灣的是中國流亡政府 是政府搬過來『非自己領土(ps:依開羅謊言獲得的台澎戰後管理權 並依據麥帥一般命令一號令代戰勝盟國執行軍事佔領 後續的三藩市和約與台北和約就是證明你們中華民國以代理軍事佔領事實卻誆稱依據開羅謊言直接竊台不滾之鐵證)』不是國家搬過來.若你們小台支敢再靠杯『中華民國播遷台灣』的話 那就請好幹點帶種點解釋一下U.N.憲章上的貴國會籍究竟是位於哪裏的國家之會籍呀??你們敢看着憲章上的R.O.C.會籍解釋清楚它這一國究竟位於哪裏嗎??敢看着 http://tw.myblog.yahoo.com/jw!rHkBxa.EGRt29PmLXr4iLhYr/article?mid=62&prev=63&next=61&l=a&fid=1 這一篇貴國近代外交史紀錄解釋一下你們小台支國鎮日靠杯的中國台灣主權是怎麼來的嗎??請你們小台支別再騙嚕!!
- 台灣這塊土地在1949年以後叫做中華民國,這是歷史造成的現況。不管你喜不喜歡,只要你還住在台灣一天。你所用的新台幣、身份證、駕照、畢業證書、學生證……,無時無刻都出現中華民國這四個字。都已經用了50多年了,且基於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若要改國號,必先公投取得共識,方可為之。任何以『小台支』這種將台灣現有住民進行切割的行為,都不是愛台灣的行為。而如果以暴力脅迫方式,推翻中華民國的話,則涉嫌內亂罪。
—P1ayer 2007年9月19日 (三) 11:17 (UTC)
- 閣下,是自1945年,台灣就事實納入了中華民國的主權管轄,而非1949年才。—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28日 (五) 23:35 (UTC)
- Vilentino回覆-啊哈 你們小台支也敢掰證件上的R.O.C.神主牌名呀 那就好幹點帶種點拿着你們的證件/證書問問國際友人(ps:最好是政界or國際法學界) 指着你們證件上的『R.O.C.』此偽字樣問一下它究竟是台澎還是台澎金馬還是中國呀??你們小台支敢嗎??被竊奪殖民被騙好玩的你們小台支群竟還幫殖民政府擁護其合法性 我發覺你們小台支確是斯德哥摩症候群病患也!!
- Vilentino回覆-我很懷疑你們小台支的智商(or智傷)程度耶.要不然先請教你兩個問題唷 你若答錯就是高智傷生物 若答對就是正常人類 若不答or顧左右閒扯淡的話就是峱種唷;不知你是哪一種嘿.
- 一. 中華民國vs.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它倆究竟是幾個國家?
- 二. U.N.憲章上的R.O.C.國會籍 此會籍之國家究竟是位於我地球上的哪裏??
- 你敢坦然面對給個非謊正解嗎??你敢嗎??
請勿口出惡言,自稱Vilentino的182.155.58.127,帶種點就設一個有連結的帳號
*在英文版那編久了才知道中文版這裏編輯品質需要加強。中華民國現在的確是流亡政府,因為流亡政府是一批掌握正當性及合法性之人士,於國外地區成立一象徵性而無法於原所 在地區施行統治權的政府,即為流亡政府。台灣在二戰後並未歸還給任何國家所以其主權在台灣人民執行聯章第2條所尊重的人民自決權前是未定的,這立場連周恩來與季辛吉跟尼克森會晤時都表明承認過的。既然主權未定也就不算是個正式國家。當時國際共識是中國能自由地慫恿台灣人民自動決定與中國統一,但不能踰越聯章規範,也就是中國過去不斷文攻武嚇卻也不敢直接解放台灣。
中華民國政府在1945年 時由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UNRRA)及聯軍軍事政府的命令下以戰勝國代表的身份接下台灣的管 理權,海牙條約明示軍事佔領不能構成主權轉移,所以台灣即使被國民黨接管在日本沒表明台灣主權歸屬前是不能被納入中華民國版圖的。[省份]是種轄區名稱,若中華民國政府認為把台灣稱為[台灣省]較易執行管轄的話,這 與國際法並無牴觸的地方。中華民國政府深知這點也從未修憲將台灣納入中華民國版圖。日本在1951年的三藩市和平條約上雖放棄台灣主權但沒有交還給中國,所以台灣目前是個主權未定但實際上獨立的政治實體,差的只是以人民自決原則正式決定統獨罷了。金門與馬祖在國際法上的確是中國的一部份,也就是為什麼中美共同拹防條約及台灣關係法並未將金馬納入保護範圍。台灣關係法也稱中華民國為「authority ON Taiwan」(台灣上的政府)而不是「Authority OF Taiwan」(台灣的政府)[1], 這是法界對沒領土擁有權但有實控權政府的慣例。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是史實也是政治事實,若中華民國要繼續告訴台灣人民那不是真的,這遲早會被後來的知識份子揭穿。
所以,二戰後日本並沒把台灣主權交給中華民國,所以台灣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 而是台灣人民, 直到我們落實聯國規章人民自決原則來選擇台灣的主權定位。 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合法管轄權是依據三藩市條約21條還有台北和約,就像保姆一樣,雖然不是管自己的孩子但還是有管理權利。自聯國2758決議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取代中華民國為唯一合法中國,所有中華民國以中國名義擁有的權力都該歸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金馬,但台灣跟澎湖因為本來就不屬中華民國,它們並不屬於中國。我來回答以下問題吧~
: 一. 中華民國vs.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它倆究竟是幾個國家? 一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不符蒙特維多公約標準因它沒有主權或與他國以[中國]身份來往的法定資格(capacity)。
: 二. U.N.憲章上的R.O.C.國會籍 此會籍之國家究竟是位於我地球上的哪裏?? ROC是當時唯一中國,而2758決議已將PRC取代了ROC,所以那決議等於是憲章修正案。
- 台灣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中共出兵攻下大陸整片江山,但唯獨沒有打下台澎金馬地區,古寧頭戰役中共也戰敗,並無侵犯台灣,固台灣仍屬中華民國!--Pupss2200 (留言) 2008年4月12日 (六) 14:28 (UTC)
中華民國1949年後只是喪失部分領土
[編輯]中華民國在1945年後,對中華大陸及金、彭、台、馬等地區實施事實上的排他性的主權管轄。49年後只是由於在中華大陸戰區的失利而喪失對中華大陸的管轄能力,當時的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移才遷移到仍在中華民國主權管轄下的台北。這和1937年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由於抗戰失利遷都重慶是一個情況。唯一的不同處就是,45年二戰勝利,中華民國收復了先前淪喪的領土,政府機構遷回了南京。而1949年後至今,由於中共獨立建國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使大陸脫離中華民國的主權管轄,歷經60年的事實丟失。但是自45年至今,中華民國並沒有喪失對金、彭、台、馬等餘下領土的實際主權管轄能力,不過中華民國憲法沒台灣,卻佔台灣60幾年。而可見,中華民國即談不上曾經亡國,更加不存在所謂中華民國政府流亡或曾經流亡到其他國家的歷史事實。所謂的流亡說,即違背歷史,也違背流亡政府的基本定義。故此,中華民國根本沒法在這個條目中列入考量。—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28日 (五) 15:02 (UTC)
:軍事佔領在國際法上是種事實上的排他性的主權管轄,但不是主權擁有。很多不是法界的人士不能馬上了解的概念,你在這裏的論述表露無遺。就像房客在租的套房可以說這是我的房子,這是我家,沒人能說不是。但是他並沒有權力或資格代表房東對這套房做出任何的產權交割。中華民國在1945年至1949年間一直是個盟軍代表的戰領國,它跟台灣的關係只是敵國關係,因為台灣是日本領土。若不是如此,日本也不需要在1951三藩市和平條約放棄主權若它們已經把台灣領土主權交割給中華民國。這可以清楚地從些三藩市和平條約歷史文獻中看出- "Japan hereby cedes to China in full sovereignty the islands of Taiwan and adjacent minor islands[.]" (Hugh Borton to Charles E Bohlen: Draft Treaty of Peace of Japan, State Department Decimal File No. 740.0011 PW(PEACE)/8-647 CS/W, State Department Records, Record Group 59 (August 6, 1947 )還有 (Memorandum, Background of Draft of Japanese Peace Treaty, State Department Records, Record Group 59 (Jan 30, 1948).)1949前,在中華民國還未失去大陸地區時,國際間很明確地是要日本把台灣割讓給中國。 但最終版本沒有日本把台灣割讓給中國的文字,因為國共內戰使中國一時沒有唯一合法中國政府的存在。之後曾參與三藩市和平條約撰文過成的美國故國務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也在與緬甸總理會談時說到因為台灣主權是刻意未定,美國不承任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2]
中華民國對台灣的管轄是基於戰爭佔領之後因三藩市和平條約第21條還有台北和約給予中華民國控制在台日產的權益,並不是因為中華民國有台灣主權。中華民國也不是殘留國家,因為殘留國家需要是已承認國家(基本政治學)因某種原因被迫失去大量的國土,如南北韓。中華民國的確有些小國土,金門跟馬祖,但自聯國2758決議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取代中華民國為唯一合法中國,所有中華民國以中國名義擁有的權力都該歸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金馬,中華民國既被取代,何來殘留「國家」之理??中華民國現在僅有的是在台灣以唯安之由寄居,像美軍在伊阿一樣,不同的是,美國還在,中華民國的大陸山河已失。它們能做的就是希望台灣人民能繼續姑息他們的存在,相信中華民國並沒有喪失對台灣領土的實際主權管轄能力等於擁有台灣主權的謬論,讓世界遺笑大方. --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17:17 (UTC)
- 你可能誤解了國家的定義,任何一個國家存廢並不需要看外國的臉色或指揮,而是要看支撐國家存在的要素,領土、人民、政府、軍隊等,是否仍持續存在。二戰過後,蔣介石的勢力接收台灣是歷史事實,不管你願不願意。-P1ayer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18:21 (UTC)
:你說的道理在拿破崙時期前或許是正確的,但現在以國際法做指標的世界已經不這樣了。當時聯國的成立就是要建立一系列對國際法的共識來處理國際事務。我沒誤解國家的定義,而是中文版的wiki好像編得不太完整,所以很多國外人所皆知的細節在中文wiki都好像是新聞。國家定義依蒙特維多公約定的條件來看需有領土、人民、政府、主權(對其它國家以國家身分交往的資格/capacity)。我不曉得軍隊是哪冒出來的,照你說的,任何反抗軍或游擊隊都是國家,梵帝岡跟多明尼加沒軍隊都不是國家,不很好笑嗎?蔣介石的勢力接收台灣是歷史事實,但台灣主權沒從日本交到中華民國手上也是歷史事實;聯國2758決議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取代中華民國為唯一合法中國,中華民國至今是流亡在台灣這外來地區的政府也是歷史事實並也是政治現實,不管你願不願意。切記:聯國的決定是依照當年中華民國所簽署的聯國規章,並以超過2/3絕大多數通過的,不管你願不願意。--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19:14 (UTC)
- (1)在二戰時期,台灣不是獨立國家,而是在日本的管轄下的領地。台灣只是如同浙江一類的等級,沒法和獨立國家形成對等關係。敵對國是日本帝國同中華民國等同盟國間的關係。(2)閣下在此忽視了中日和約,中華民國是同盟國成員之一,由於戰爭原因未受邀約參加三藩市和平條約,也就是說三藩市和平條約不是同盟國與日本達成的和約,只是個別國家間的。如果沒有中日和約,三藩市和平條約對中方就是沒有效力的廢紙。由於日本接受的是對同盟國的無條件投降。也可以說,連日本的地位是否還是一個獨立國家也可以普遍質疑。(3)《「去日本化」「再中國化」:戰後台灣文化重建(1945-1947)》這本書,或一些談到《台灣省行政公署組織大綱》內容的網頁都可以查證到,中華民國在1945年就在台灣設立了行政省。對台灣形勢管轄權利。而此為也是基於之前同盟國訂立的開羅宣言而實施的,[3]文中闡明,.....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而且更加沒有證據表明,有任何同盟國家對中華民國自1945年在台灣實行省級行政管理提出強烈質疑或提交外交照會。所以,即便中華民國又有戰爭失利,退守台灣,仍然在旗管轄的領土之內遷移,如同1937年中華民國政府遷都重慶一樣。所以可以算殘留國家,儘管本人不必定認同所謂的偏安或殘留的說法。因為在本人看來,一個主權國家領土的變動是很平常的,不影響其實際主權獨立的本質,而變成另外一個國家。(4)中華民國是同盟國成員,而非某些同盟國的下屬國家。無論英國還是美國任何其他國家沒有權利決定,不屬於與其管轄的而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的台、彭等地區。否則,中華民國也能私下決定或質疑,當時又美國控制的關島,琉球等島嶼以及英美在歐洲所在管轄土地的未來。(5)關於你所舉的杜勒斯的觀點不重要,緬甸同美國當時任何一國都不管轄台灣相近地區。只要他所說的沒有和中方達成協議,最多就是炒作個新聞而已,沒有法律效力。否則,那天中華民國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某位外交部長或學者一高興對其他國家官員說,美國目前西部地區是通過種族屠殺的非法手段得道的,地位未定。美國的一些謀求獨立的人士也可將此尊為準為聖旨嗎?(6)由於中日和約,中方確認了三藩市和平條約的內容,也解決了三藩市和平條約未能達成的和中方有關的內容。中日和約中的In regard to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signed this day, I have the honor to refer, on behalf of my Government, to the understanding reached between us that the terms of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e applicable to all the territories which are now, or which may hereafter be, under the control of its Government.確定了中華民國對所有實際控制地區的法律認可,即對包括台、澎所控的地區合法地位的最終確認。(7)最後就1971年的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裏面根本不涉及中華民國的內容。只是談及蔣介石政府喪失對China的代表權,而來聯合國也不是決定何謂China的地方。這個表明了,聯合國在1971年前仍然確認中華民國為合法主權獨立國家的地位。如果在49年中華民國丟失大陸地區,聯合國就認為中華民國亡國,蔣介石政府為流亡政府。則應在1950年後就會把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驅逐出屬於主權國家間的國際組織的聯合國的相關席位。其他國家如美國更加是到1979年才為了其政治利益,終結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國家同國家之間的的正式外交關係。要是美國早就正式確認在1950年中華民國就亡國了,也必然在50年就正式解除同中華民國的正式外交關係。但是這種事情沒有發生。所以結論還是:中華民國即談不上曾經亡國,更加不存在所謂中華民國政府流亡或曾經流亡到其他國家的歷史事實。—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20:33 (UTC)
- :我很了解在2戰期間台灣不是獨立國家而且是日本領土,而且我要提醒你日本跟盟國的戰爭關係如三藩市和平條約所明言的,在三藩市和平條約第一條生效」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戰爭狀態,依據本條約第 23 條之規定,為自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條約生效日起結束」。後方才終止,也就是說台灣在1952年三藩市和平條約生效前都還是日本國土,如同東京大阪一般的等級。而中華民國在1945年就到台灣以佔領國身份接收台灣這日本領土,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撤退到台灣,立台北為臨時中央,台灣那時不是中華民國國土,還是日本國土。中華民國政府在外國土地上運作,這是童叟無欺的流亡政府啊!杜勒斯在三藩市條約會議落幕時就說過中國沒被邀請的原因,而且三藩市和平條約的確是同盟國與日本的和約,不知道請再讀一編,請不要胡謅。三藩市和平條約從頭到尾都是在說日本與同盟的協議,也就是為什麼有49簽署國。我沒忽視台北和約的效力,因為這是三藩市和平條約第21條給予的條件,台北和約也明言說完全承認三藩市和平條約的效力。你弄錯了,台北和約是在三藩市和平條約後簽的,沒三藩市和平條約第21條中日條約不過是張廢紙,這是歷史常識。我不懂你的第4點,中華民國是同盟國,但在1951年間它們已不是個完全國家也已流亡海外,為什麼49個同盟戰勝國不能決定戰敗國日本要如何處理日本領土台澎?這跟中華民國這代表同盟佔領台灣的流亡政府有什麼關?難道49個國家做決定要先問個沒台灣領土主權的流亡政府?這不是笑話?!中華民國能在戰後蹲在台灣已經能偷笑了。很報歉,要是你沒讀清楚我舉美國故國務卿杜勒斯的原因,我幫你指點迷津。他不只是美國國務卿,他也參與三藩市和平條約撰文,對這條約有莫大的了解!不僅如此,他也是三藩市和平條約的主發言人,基於他對三藩市和平條約的了解,他的觀點非常重要!你不懂可以去做做研究,長點知識,千萬不要亂說誰的觀點不重要。任何一個中國政府那時並沒有台灣主權,台灣直到三藩市和平條約生效後的戰後都一直是日本領土,直到日本依三藩市和平條約第2條放棄台灣主權為止。從頭到尾台灣擁有權都跟中華民國政府無關,說台灣歸屬要經過中國政府同意。。。好聽點,這是中國政府好管閒事,難聽點,中國政府自大不要臉。In regard to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signed this day, I have the honor to refer, on behalf of my Government, to the understanding reached between us that the terms of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e applicable to all the territories which are now, or which may hereafter be, under the control of its Government 是台北和約結尾的承諾,也就是日本對台北和約裏的約定所做的台北和約,別忘了-台灣主權並沒有在台北和約裏提及過。為什麼?因為日本已在三藩市和平條約裏放棄台澎主權,他們已無資格對台澎主權做決定。這替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簽台北和約的葉光超在中華民國立院質詢時就說明了,所以你不要再強辯了,連當事人葉光超跟當時的立委都看出來日本沒交割台灣給中華民國了,你瞎掰啥啊?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談到的蔣介石政府就是中華民國政府,難到蔣介石不是代表中華民國?!這很簡單,因為既然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那就不能稱呼蔣介石政府為中國。2758號決議案很明確地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蔣介石政府非法佔據的中國席位,也就是中國合法政府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1950年代中華民國的確是成實際流亡政府,但是美國極力支持蔣介石外還有國際反共情緒高昂,很多國家認為中華民國反共復國是個可能,直到韓戰及越戰後大家才認為中華民國大勢已去。況且,就像周恩來跟季辛及在60年代密談時說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鎖國多年,他們不是很在乎進UN。他們的目標是台灣問題跟美軍在台灣。這就是為什麼你說的沒有發生,說真的,你多研究就不會說上面那些謬論了。我研究超過10年了,你說的這些理由我很早就聽過,沒什麼新鮮。我諒你不是這一個學術領域的,還是先多研究正統的資料,不要只看黃英哲的片面研究就當聖經。多看直接證據並學分析,我舉的證據大都是公立的實證,而不是政治網站或是學者見解。--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5月30日 (日) 02:31 (UTC)
- 你的邏輯根本有問題,還在下面段落對本人奢談什麼學術背景。 (1)就算按照你的理由說如果沒有達成和平條約,領土主權就不算轉移。如果,1945年中華民國在台灣不具有主權,除非日本明文說將台灣轉交給中華民國。那麼中華民國的中華大陸的領土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佔領,但是問題是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到現在都沒有和平協定,按照你的學理邏輯。同樣在缺少和平協定的條件下,ROC之中華大陸的領土主權何來轉移到PRC手裏?〖注意:在1949年10月1日PRC正式獨立建國的時候,還有很多ROC的領土沒有沒有被PRC佔領。〗(2)到1951年簽訂三藩市和約時,日本先前的很多領土都被各個同盟成員國分別佔領了。不,應當是整個日本原來有的領土都被同盟國佔領了,日本算不算完全的國家?或則說,算不算一個國家,如果日本在所有領土都被敵國佔領人能不失完全國家的地位。為何被1949年10月成立的PRC佔領了很多領土的ROC就變成了不完全國家?當然,本來這裏要討論的重點不是是否完全。(3)別忘了,中華民國從1912年建國至今都保持着對金門、馬祖的領土主權,無論這些地方有多大,就如新加坡儘管非常小是一個道理。(4)還有,〖拋開開羅宣言不談〗,就算你非要認定台灣非中華民國領土,或則說在中日和約前仍然是日本領土。但是沒有任何國際法禁止敵對國家的中央政府機構遷移到佔領區,這符合海牙公約對在佔領的建立和恢復秩序的規範。〖也可以借用你的佔領區的法理這樣解釋,由於47年台、澎發生過228事件這類嚴重破壞佔領區秩序的事情,以及ROC失去了很多在中華大陸的領土。使得同盟成員國ROC能夠也有必要集中更多精力和力量去加強對台、澎佔領區的社會秩序維護和恢復工作。將中央政府遷移台北的確起到了這個作用。〗結論:就是按照你的所謂學理,中華民國也根本沒有成為流亡政府的資格。(5)關於三藩市和約同中日和約的關係其實很簡單,就是由於51年不是所有同盟成員國都到場,所以,需要日本同51年未到場的其餘同盟成員國完成剩下的和約部分。這點上,49個同盟成員國在51年的和會上比你的認識清楚,就是同盟成員國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自然有不同時段的各個和平條約之間相呼應的地方。否則,談不上是做為一個整體的同盟國和日本達成和平條約。(6)(Mafia godfather)請注意,上文中我所說到的中方實質上包含了2個中方,即有你要否認的ROC,也有是你認可的PRC,就看誰同日本簽署和約,實際上日本也的確分別同2個中方都簽訂了和約。如果你會產生誤解,那是你的問題。還有,你始終混淆一點,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只是決定聯合國機構中代表China席位的代表問題,不要做擴張性的解讀,不然你就別吹噓什麼所謂的法律素養。無論法理和實際上,聯合國沒有權利和能力決定,任何國家的存在和消失。聯合國只能決定誰可以加入聯合國這個組織。所謂的ROC被PRC被取代只在存在於聯合國的組織。同樣,就是PRC到1971年才進入聯合國對代蔣介石政府對China席位的代表權。這和PRC在1949年實質上的獨立建國相差22年,PRC是否在聯合國眼裏同樣是流亡了22年,或1971年前PRC不存在?當然啦,要是按照你的沒有和約面談的論調,PRC到今天同樣在流亡,因為PRC還沒有從ROC手裏拿到對中華大陸的領土主權,只是佔領中華大陸而已。(7)還有從法理邏輯上說,放棄某個東西的同義詞或含義就是放棄對那個東西的訴求權利。訴求權利可以存在於擁有中,也存在於爭取擁有的過程中。日本放棄某個領土的要求,可以是放棄前還在其控制下的,也可以是放棄前不在其控制下的領土。就如釣魚島、藏南地區之類的領土爭端一回事,很多國家不放棄某個領土,和那塊領土是否在誰的主權控制下是兩回事。就是不在某個國家的主權下,它可以不放棄對那個領土的訴求。中日和約和三藩市和約的日本的放棄,就發生在其對不再在其控制下的領土的訴求。(8)還有,即便按照你先前的理論,在日本沒有和ROC簽署中日和約前明文轉讓前,台灣仍然是日本的領土,也就是說當時仍然規轄於日本的台、彭居民並不擁有台、澎的主權,而是日本擁有。即便中日和約的確不算明文將台、彭轉讓給ROC。但只要日本放棄了對台、彭的權利,台澎就變無主地。何謂無主地?『無主地』這個詞就是說,誰都不擁有,直到有人(國家或獨立法人層面的)去佔有為止。獲得無主地需要他人許可嗎?又有誰有權利指定無主地的歸屬?結論就是獲得無主地的擁有權,不需要任何第三方許可,誰先佔歸誰。也就是說ROC也有權獲得任何一個無主地。台、彭在1945年就被同盟國成員的ROC佔領。日本簽約放棄後,台、澎立刻變成無主地,ROC就自然地立刻獲得擁有的合法權利。而且,1945至1952年中日和約簽署之間,沒有當地人建立獨立國家和同盟國成員ROC爭奪台、彭的佔領權。1952年中日和約簽約,台、澎立刻變成無主地,ROC就立刻自動完成對無主地的擁有權。〖不對,依照您對三藩市和約的無比敬意,應當說在日本在51年和49個同盟成員國達成三藩市和約,申明放棄對台、澎的領土要求時起,ROC就立刻獲得了對這些無主地的擁有權。這和51年那些生活在台、澎,由於沒有中日和約仍然是日本國民的所有台、澎居民無關。因為此時,他們可以說是生活在ROC領土上的外國人(仍為日本國籍)。52年的中日和約解決了對他們的安置方案,就是或者去日本,或則留下轉成為ROC國民〗。(9)中日和約簽署至今,任何不願意成為ROC國民的人回日本去了,留下來的台、澎居民和金門、馬祖的居民一樣都成為了ROC的國民。 這就是說,如果台、澎處於不屬於ROC或其他國家了,那麼任何ROC或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台、澎不就是非法居留了。(10)關於杜勒斯,他起草和約又如何?他發表那個言論時是正式作為所有同盟國的代表對台、澎地位問題發言嗎?還是在於台、彭地區無關的場合表達的意見?就算一個憲法法院的法官,只要他不是在憲法法院的正式場合做正式表達,他在其他私下或非相關場合的表達都屬於個人觀點,不具備任何法律約束效力。希望您能清楚它們的差別。Mafia godfather在你誇耀你超過10年的法律素養之前,也許反思下是否合格吧。—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30日 (日) 17:15 (UTC)
- -1。一個國家的改朝換代不是兩個主權獨立國家的爭戰,是不需和平條約的,這是極基本的常識。勝者為王敗者為蔻,得勝的政權繼承失敗的政權,既然改朝換代,沒理由承認敗者的合理性。1971年UN2758決議案代表的是國際對中國繼承權的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中華民國成了世上唯一合法中國。PRC在1949年10月1日片面獨立建國,不僅有些ROC的領土沒有沒有被PRC佔領,PRC的建國也沒有得到國際間的承認。中華民國到1971年以前都還是被認為有名無實的中國。
- 2。 因軍事戰領不構成主權轉移,所以日本當然算完全的國家,也因為如此,日本政府能代表日本投降並履行降書上面同盟成員國開的條件,之後又代表日本簽署和平條約。被佔領國有名上的主權,但不一定有執行權,就像個犯人關在牢裏沒有公民權,但還是個公民。不是國家是不能簽條約的,像當時分裂的中國就無法有法律能力簽約。PRC佔領了很多領土的ROC逃亡到日屬台灣,將中央暫遷到台北,這已構成了流亡政府之實,雖然有金馬兩地,但兩地均屬前線且無執政中樞。逃到台灣後成了流亡政府ROC就變成了不完全國家,也無法代中國從日本手上接收台灣。
- 3。錯了。 中華民國從1912年建國至1971都保持着對金門、馬祖的法理領土主權,現在只剩主權執行能力。也可以說 中華民國政府像叛軍一樣侵佔中國領土。
- 4。中華民國成為流亡政府的資格在於流亡政府是一批掌握正當性及合法性之人士,於國外地區成立一象徵性而無法於原所在地區施行統治權的政府,即為流亡政府。二戰後日本並沒把台灣主權交給中華民國,所以台灣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 而是台灣人民。既然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機構遷移到國外的佔領區,台灣人也沒行使自決權把主權交給中華民國,這還是等於無法於原所在地區施行統治權的政府,就是流亡政府。
- 5。未到場的其餘同盟成員國只有兩個,中國跟蘇聯,蘇聯有被邀請,但因為對條約裏的庫頁島或薩哈林島歸屬有意見,所以拒簽。中國是因為雙方都不是完全的國家所以不夠法律能力來簽和約。49個同盟成員國吵的是哪個中國該簽,最後決定是都不邀請,日本僅需要放棄台澎主權,一切歸由聯國規章處理。台北和約不僅沒抵觸三藩市和約也沒提及到台灣主權,這替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簽台北和約的葉公超在中華民國立院質詢時就說明了。
- 6。日本的確分別同2個中方都簽訂了和約,但不可否認的是日本從未談到台灣主權歸屬,日本的立場一直是他們已放棄台澎主權的事實並沒把台澎主權交給誰。這麼明白哪會產生誤解呢?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是決定聯合國機構中代表China席位的代表問題,聯國席位也是國家或準國家觀察員才有資格,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能坐,中華民國政府不能坐,那就是很明顯的法理國家繼承。不然幹嘛不叫他們也給中華民國一個板凳呢?你可以一廂情願的反對,請跟聯國談。聯合國身為由主權國承成立的國際團體有極大的權利和能力決定國際法理問題,包括任何國家的法理存在和消失。當然,你可以不從,你可以否認,但出了自家門大家還是遵循聯國決議。
- 7。依國際法來看,若這東西是塊有自然居民的土地,那當一個國家放棄某個領土的主權,這主權就會回歸到土地上的人民,基本人權原則。。日本在中日和約和三藩市和約對台澎主權的放棄,就是將主權歸給台灣人民,中華民國政府不能直接拿下這主權的擁有權。你好像一直不太了解這道理,現在是太平世界,因為有這些法則讓國與國之間不再搞世界大戰。
- 8。『無主地』這個詞現在通常是用在形容未開發領域(如南極洲)或無人地,當初是拿來將合理化靠發現新大陸得來的領土主權。這是基於人類有開發化外之地的資源之權力,不適用於台灣。還有,基於聯國規章第一條,人民有自決權,日本放棄了對台澎的領土主權,台灣人民是台澎主權的主人,不是中華民國。當時各國(包括中華民國)答應並簽署聯國規章就是要避免國際間因爭領土動干戈,搞侵略。還好中華民國政府沒傻到會用這無主地佔領權當理由,打自己耳光。三藩市和平條約歷史文獻中看出- "Japan hereby cedes to China in full sovereignty the islands of Taiwan and adjacent minor islands[.]" (Hugh Borton to Charles E Bohlen: Draft Treaty of Peace of Japan, State Department Decimal File No. 740.0011 PW(PEACE)/8-647 CS/W, State Department Records, Record Group 59 (August 6, 1947 )還有 (Memorandum, Background of Draft of Japanese Peace Treaty, State Department Records, Record Group 59 (Jan 30, 1948).)1949前,在中華民國還未失去大陸地區時,國際間很明確地是要日本把台灣割讓給中國。 但最終版本沒有日本把台灣割讓給中國的文字,要是連你這沒法律背景的人都認為日本在51年和49個同盟成員國達成三藩市和約,申明放棄對台、澎的領土要求時起,ROC就立刻獲得了對這 些無主地的擁有權,那三藩市和約先前版本寫明日本把台灣割讓給中國留着就好了啊。幹嘛刪呢?更帥的是,乾脆一開始就不用寫啦!很報歉,國際法沒像你想得那麼簡單,這些對主權正經的原則讓你失望了。中華民國政府立院那時質詢葉公超時怎麼沒人有你一半聰明呢?所有現今國際法學者把無主地歸為無居民的化外之地都沒你懂嘍?依你堪帝國主義行為今天還是OK的,1970年代,聯國3293決議案訴請國際法院裁判西撒哈拉是否為無主土地。法院以13-3判認當地已有游牧民族居住而不是無主土地。那些法官都是白癡嘍?人家大沙漠有游牧民族就不是無主土地,但你說小台灣島有幾百萬人就是?我給你時間好好去研究無主地法律概念,就是想讓你留點面子。
- 9。首先,請你讀清楚台北和約第十條: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 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懂了嗎?這沒有願意不願意的問題,而是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來決定誰是ROC國民。非日裔台澎人民依照中華民國法律為ROC國民,這並不代表台澎人民沒有民族自決權,是不是非法居留不重要。台北和約前台澎人民為日本國民,日本雖在三藩市條約簽署後沒有權力交移台灣主權,但對海外國民的公民身份有絕對的控制權。台北和約就是日本行使了這控制權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之法律規章把台灣人民都歸化為ROC國民。
- 10。杜勒斯的言論反應了所有同盟國的代表對台、澎地位問題的共識也是當時三藩市合約的目地。我提供的資料是國務院的正式會談記錄,這代表了美國與當時在三藩市參與的同盟國的立場。你要是讀了或讀過杜勒斯針對三藩市合約所發表的演說就不會問這問題了。--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3:02 (UTC)
- 復(1)今天是在19世界中葉?知道en:Dynastic和en:rupublic的區別嗎?還改朝換代。當讓啦,對於某些基本教義派者沒有啥是非黑白可以說的。按照某些極端分子的所謂法學道理,大不列顛也許算不全夠流亡政府的格,起碼也該是個實實在在的en:rump state了。中華民國就是中華民國,不光可以叫中國,也可以叫民國。此外,叫中國的含義多了去了,日本也有一個地名就叫中國。什麼叫唯一合法,這世界上的法多了去了。而且互為非法的法律也不計其數。等先把這個世界有多少法計算出個整數,再說扯叫唯一,都來得及。中華民國(ROC)1912年至今,1949年共產黨在第2次獨立建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兩者就是ROC父親和PRC這個兒子的血緣關係。當然了,兒子向殺父的事情,也不少見。不過可惜至今計劃未能如願,老子還活則。
復(2)日本二戰結束時,在所有領土都被他國軍隊佔領,能算完全國家。中華民國只是被別國佔據部分領土,某些所謂的法學專家還厚顏無恥的說完全不是一個國家了,哈哈。
復(3)竟然有人說了個「父親對兒子不忠不孝」的笑話,真是聞所未聞。
復(4)日本51年在三藩市和約申明放棄台、澎、庫頁、以及太平洋總多島嶼的一切權力和要求。52年和約生效,這些日本所放棄的土地上立即變成了無主地。相關的佔領國家就自動獲得相關無主地的領土主權,中華民國、美國、蘇聯均獲得不少此類無主地的領土。
復(5)三藩市和約生效,就是沒有中日和約之類的後續其他和約,中華民國、美國、蘇聯均於52年4月末自動獲得相關的無主地領土。
復(6)本來,所謂的UN2758決議案是否合法都是疑點,請問讓其他國家加入聯合國或退出聯合國,5大常任理事國有否否決權?UN大會有否權利禁止5個常任理事國參與投票的權利?少拿一個是否合法的議案說事。不就是一個俱樂部嗎?滿大街都是。誰愛進哪家,進哪家。不給入門,又不是看不到太陽藍天。呵呵
復(7)誰聽說過,一個客居在魁北克的日本國國民,能夠參與魁北克是否獨立的公決的?要是這樣,中國國民都去上加拿大去住,掀起個獨立運動,正好給既解決中國擁擠的問題,還能為中國拓展海外領地做貢獻。
復(8)廢話真多,到底懂不懂?你就不要瞎玩弄字眼啦。無主是一個概念;未開發是另外一個概念(房地產商可以買了一塊地,就空閒着不開發,讓它荒着,這叫未開發);無人又是另外一個概念(我可以買棟房子,就不住人,讓它空着,這才叫無人)。無主是指沒有屬主,比較下與無主地(terra nullius)相類似的的拉丁詞語就一目了然。孤兒(nullius filius):literally "nobody's son", A child of unknown parentage[4],也就是父母不明的孩子;無主物(res nullius): (law) Something that has no owner 沒有屬主的物件 (see: Res nullius);顯然無主地( terra nullius): land not legally belonging to anyone.[5] 是指沒有屬主的土地,(see: Terra nullius)而非指無人煙的土地。就是中國鳥無人煙的大沙漠,那也是有領土歸屬的。其中的關鍵詞nullius是指沒有屬主的意思。所以,關於無主地,是否有居民根本就不是判斷的標準(就如,美國的土地上也有很多外國居民或非法移民,他們都生活在美國,但是這些人對美國的領土沒有發言權,更沒有在美國土地上尋求獨立的資格)。所謂的聯合國的人民有自決權,那是指在本國土地上生活的本國公民享有自決的權利,而非外國居民。先前重複很多遍了,三藩市和約生效時,台、澎就不是日本領土了,上面具有日本國籍的台、澎居民就從先前的生活在本國土地變成了,生活在國外的土地。他們受到日本國籍和日本在三藩市和約中台、澎放棄領土權利所做的承諾的限制,沒有資格沒有謀求對台、澎的領土的所有權,他們的資產和領土主權無關,這個在三藩市和約和其後的中日和約中規定了相關的保障和處理方案。他們身份最後也在中日和約作了處置。而三藩市和約生效時起,實質佔領和實施管理台、澎的中華民國就由於台、澎瞬間的無主地地位,而自動獲得對他們的領土主權,島上的中華民國國民也從那一刻起,變成了生活在自己土地上的居民。所以,所謂的台灣人民在三藩市和約前,是那些日本籍的居民;但在三藩市和約生效後,中華民國國籍的居民才是台灣人民,而那些仍是日本籍的就成了台灣島上的外國人。其實關於無主地就是一句話,有人搶自然沒有無主地,要是誰突然不要了一甩,飄在空中的那一小段時間就是無主地,掉到誰頭上,誰就有權揣進口袋裏,天經地義。台灣是某國搶來的,不是台灣人民的。還有,你看看,說漏嘴巴了吧,一不小心就把那個狗屁不是的UN的非法的決議太多的傷疤給揭了。UN也不點相,非要國際法背書違法的決議,結果給踢了回去。誰說薩哈拉是無主地,周圍的國家都說放棄了嗎?UN這個黑幫大佬自以為了不起。那也得自己關着門玩啊,萬一出門遇到個不吃這套的,不還是得栽跟頭?
復(9)你承認直到52年8月中日和約生效後,所謂的台、澎居民才解決國籍變更與否的事實就行了。反正,還從來沒有聽說過,哪個國家允許在本國居住的外籍居民擁有參與全民公決資格的。
復(10)杜勒斯真能代替所有同盟國說話?你還是先請他2012年去南極洲發表個宣言去吧。—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7:12 (UTC)- 這個討論已成為粗俗的人身攻擊,我拒絕再回答SH9002的留言,除非他願使用更高程度的水準來繼續這個討論.--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14:44 (UTC)
- 哦,不用着激動嘛。維基百科本來就是海納百竄的。何來所謂的人身攻擊?本人的討論內容一點也沒有逾越閣下在本條目英文版的編輯討論中的所發揮的水準。—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15:47 (UTC)
- 這個討論已成為粗俗的人身攻擊,我拒絕再回答SH9002的留言,除非他願使用更高程度的水準來繼續這個討論.--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14:44 (UTC)
- 復(1)今天是在19世界中葉?知道en:Dynastic和en:rupublic的區別嗎?還改朝換代。當讓啦,對於某些基本教義派者沒有啥是非黑白可以說的。按照某些極端分子的所謂法學道理,大不列顛也許算不全夠流亡政府的格,起碼也該是個實實在在的en:rump state了。中華民國就是中華民國,不光可以叫中國,也可以叫民國。此外,叫中國的含義多了去了,日本也有一個地名就叫中國。什麼叫唯一合法,這世界上的法多了去了。而且互為非法的法律也不計其數。等先把這個世界有多少法計算出個整數,再說扯叫唯一,都來得及。中華民國(ROC)1912年至今,1949年共產黨在第2次獨立建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兩者就是ROC父親和PRC這個兒子的血緣關係。當然了,兒子向殺父的事情,也不少見。不過可惜至今計劃未能如願,老子還活則。
- 你的邏輯根本有問題,還在下面段落對本人奢談什麼學術背景。 (1)就算按照你的理由說如果沒有達成和平條約,領土主權就不算轉移。如果,1945年中華民國在台灣不具有主權,除非日本明文說將台灣轉交給中華民國。那麼中華民國的中華大陸的領土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佔領,但是問題是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到現在都沒有和平協定,按照你的學理邏輯。同樣在缺少和平協定的條件下,ROC之中華大陸的領土主權何來轉移到PRC手裏?〖注意:在1949年10月1日PRC正式獨立建國的時候,還有很多ROC的領土沒有沒有被PRC佔領。〗(2)到1951年簽訂三藩市和約時,日本先前的很多領土都被各個同盟成員國分別佔領了。不,應當是整個日本原來有的領土都被同盟國佔領了,日本算不算完全的國家?或則說,算不算一個國家,如果日本在所有領土都被敵國佔領人能不失完全國家的地位。為何被1949年10月成立的PRC佔領了很多領土的ROC就變成了不完全國家?當然,本來這裏要討論的重點不是是否完全。(3)別忘了,中華民國從1912年建國至今都保持着對金門、馬祖的領土主權,無論這些地方有多大,就如新加坡儘管非常小是一個道理。(4)還有,〖拋開開羅宣言不談〗,就算你非要認定台灣非中華民國領土,或則說在中日和約前仍然是日本領土。但是沒有任何國際法禁止敵對國家的中央政府機構遷移到佔領區,這符合海牙公約對在佔領的建立和恢復秩序的規範。〖也可以借用你的佔領區的法理這樣解釋,由於47年台、澎發生過228事件這類嚴重破壞佔領區秩序的事情,以及ROC失去了很多在中華大陸的領土。使得同盟成員國ROC能夠也有必要集中更多精力和力量去加強對台、澎佔領區的社會秩序維護和恢復工作。將中央政府遷移台北的確起到了這個作用。〗結論:就是按照你的所謂學理,中華民國也根本沒有成為流亡政府的資格。(5)關於三藩市和約同中日和約的關係其實很簡單,就是由於51年不是所有同盟成員國都到場,所以,需要日本同51年未到場的其餘同盟成員國完成剩下的和約部分。這點上,49個同盟成員國在51年的和會上比你的認識清楚,就是同盟成員國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自然有不同時段的各個和平條約之間相呼應的地方。否則,談不上是做為一個整體的同盟國和日本達成和平條約。(6)(Mafia godfather)請注意,上文中我所說到的中方實質上包含了2個中方,即有你要否認的ROC,也有是你認可的PRC,就看誰同日本簽署和約,實際上日本也的確分別同2個中方都簽訂了和約。如果你會產生誤解,那是你的問題。還有,你始終混淆一點,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只是決定聯合國機構中代表China席位的代表問題,不要做擴張性的解讀,不然你就別吹噓什麼所謂的法律素養。無論法理和實際上,聯合國沒有權利和能力決定,任何國家的存在和消失。聯合國只能決定誰可以加入聯合國這個組織。所謂的ROC被PRC被取代只在存在於聯合國的組織。同樣,就是PRC到1971年才進入聯合國對代蔣介石政府對China席位的代表權。這和PRC在1949年實質上的獨立建國相差22年,PRC是否在聯合國眼裏同樣是流亡了22年,或1971年前PRC不存在?當然啦,要是按照你的沒有和約面談的論調,PRC到今天同樣在流亡,因為PRC還沒有從ROC手裏拿到對中華大陸的領土主權,只是佔領中華大陸而已。(7)還有從法理邏輯上說,放棄某個東西的同義詞或含義就是放棄對那個東西的訴求權利。訴求權利可以存在於擁有中,也存在於爭取擁有的過程中。日本放棄某個領土的要求,可以是放棄前還在其控制下的,也可以是放棄前不在其控制下的領土。就如釣魚島、藏南地區之類的領土爭端一回事,很多國家不放棄某個領土,和那塊領土是否在誰的主權控制下是兩回事。就是不在某個國家的主權下,它可以不放棄對那個領土的訴求。中日和約和三藩市和約的日本的放棄,就發生在其對不再在其控制下的領土的訴求。(8)還有,即便按照你先前的理論,在日本沒有和ROC簽署中日和約前明文轉讓前,台灣仍然是日本的領土,也就是說當時仍然規轄於日本的台、彭居民並不擁有台、澎的主權,而是日本擁有。即便中日和約的確不算明文將台、彭轉讓給ROC。但只要日本放棄了對台、彭的權利,台澎就變無主地。何謂無主地?『無主地』這個詞就是說,誰都不擁有,直到有人(國家或獨立法人層面的)去佔有為止。獲得無主地需要他人許可嗎?又有誰有權利指定無主地的歸屬?結論就是獲得無主地的擁有權,不需要任何第三方許可,誰先佔歸誰。也就是說ROC也有權獲得任何一個無主地。台、彭在1945年就被同盟國成員的ROC佔領。日本簽約放棄後,台、澎立刻變成無主地,ROC就自然地立刻獲得擁有的合法權利。而且,1945至1952年中日和約簽署之間,沒有當地人建立獨立國家和同盟國成員ROC爭奪台、彭的佔領權。1952年中日和約簽約,台、澎立刻變成無主地,ROC就立刻自動完成對無主地的擁有權。〖不對,依照您對三藩市和約的無比敬意,應當說在日本在51年和49個同盟成員國達成三藩市和約,申明放棄對台、澎的領土要求時起,ROC就立刻獲得了對這些無主地的擁有權。這和51年那些生活在台、澎,由於沒有中日和約仍然是日本國民的所有台、澎居民無關。因為此時,他們可以說是生活在ROC領土上的外國人(仍為日本國籍)。52年的中日和約解決了對他們的安置方案,就是或者去日本,或則留下轉成為ROC國民〗。(9)中日和約簽署至今,任何不願意成為ROC國民的人回日本去了,留下來的台、澎居民和金門、馬祖的居民一樣都成為了ROC的國民。 這就是說,如果台、澎處於不屬於ROC或其他國家了,那麼任何ROC或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台、澎不就是非法居留了。(10)關於杜勒斯,他起草和約又如何?他發表那個言論時是正式作為所有同盟國的代表對台、澎地位問題發言嗎?還是在於台、彭地區無關的場合表達的意見?就算一個憲法法院的法官,只要他不是在憲法法院的正式場合做正式表達,他在其他私下或非相關場合的表達都屬於個人觀點,不具備任何法律約束效力。希望您能清楚它們的差別。Mafia godfather在你誇耀你超過10年的法律素養之前,也許反思下是否合格吧。—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30日 (日) 17:15 (UTC)
請提供海牙公約相關確切內容原文及出處
[編輯]請Mafia godfather說明,你做這次內容刪除編輯[6]中所稱的「海牙公約(43條,45條,48條)明示軍事佔領並實施對佔領區的維安及行政不代表領土主權交移。」理由的原文出處和內容。我看到的有關海牙公約之《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889年版本、1907年版本篇內,有43,45,48條,但是沒有一條和領土主權移交與否有關的。這裏類出:第四十三條 合法政府的權力實際上既已落入佔領者手中,佔領者應盡力採取一切措施,在可能範圍內恢復和確保公共秩序和安全並除非萬不得已,應尊重當地現行的法律。;第四十五條 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居民向敵國宣誓效忠。;第四十八條 佔領者在佔領地內徵收為其國家利益而確定的稅捐、費用等,應儘可能按照現行徵收規則和分配辦法。佔領者並因此有義務提供合法政府有義務提供的佔領地所需的行政費用。你是記不清楚,還是瞎編理由搞編輯戰啊?此外,幹嗎把原來編輯中談到中日和約的內容給刪除?你要強調三藩市和平條約也不能否認中日和約的存在吧?—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21:31 (UTC)
- 看到以上見解,我有點啼笑皆非,你絕對沒有相關學術背景,我真的不認為你有資格來搞編輯戰。若沒有,請找個教授向他請益,謝謝。我把台北條約刪除是因為金馬本來就是中國領土,跟台北條約無關,日本放棄的台澎領土也不包括金馬。--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5月30日 (日) 01:12 (UTC)
- 在你嘲弄別人之前,還是檢討下你的邏輯是否出了問題?相關內容見上面段落。此外,[中日和約]]的全文是日本認同中華民國對當時簽約時(1952)所擁有領土的領土主權。英文版本摘錄:.....In regard to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signed this day, I have the honor to refer, on behalf of my Government, to the understanding reached between us that the terms of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e applicable to all the territories which are now, or which may hereafter be, under the control of its Government....—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30日 (日) 16:52 (UTC)
- 認同中華民國主權?!?!你是怎麼翻的啊?!這只是說日本在此和約所簽署的承諾將適用於中華民國政府目前與未來所控制的領土。這可用於像金馬一樣的國土或如台灣的國外佔領區。這裏強調的是控制,而非擁有。若真如此,那日本不會今天堅持日本只放棄台灣主權並沒有表明其歸屬的立場。照你說這白紙黑字的,能錯嗎? --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3:02 (UTC)
- 怎麼吹噓完法學素養,又要替所有國際文字代言?呵呵,搞得好象你是三藩市和約的撰寫人似的,你不會是杜勒斯的女秘書吧?還日本日本的,你這號的不是聲稱過,在中日和約時,日本強調過他們已無處分台、澎的主權的權限,這麼現在又說有所謂的主權啦?你先讓現在的日本人和52年的日本人學會說相同的語言再來胡扯。要講主權要求,很多中國人對目前的所謂的日本現有國土都有領土要求。趕快去給日本傳個話,世界上唯一合法的中國,讓日本立刻歸還一切現有佔據着的領土,所給定日本國民的居住期限到了。—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7:12 (UTC)
- 認同中華民國主權?!?!你是怎麼翻的啊?!這只是說日本在此和約所簽署的承諾將適用於中華民國政府目前與未來所控制的領土。這可用於像金馬一樣的國土或如台灣的國外佔領區。這裏強調的是控制,而非擁有。若真如此,那日本不會今天堅持日本只放棄台灣主權並沒有表明其歸屬的立場。照你說這白紙黑字的,能錯嗎? --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3:02 (UTC)
- 在你嘲弄別人之前,還是檢討下你的邏輯是否出了問題?相關內容見上面段落。此外,[中日和約]]的全文是日本認同中華民國對當時簽約時(1952)所擁有領土的領土主權。英文版本摘錄:.....In regard to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signed this day, I have the honor to refer, on behalf of my Government, to the understanding reached between us that the terms of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e applicable to all the territories which are now, or which may hereafter be, under the control of its Government....—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30日 (日) 16:52 (UTC)
在流亡政府討論過程中,得到ROC獲得台、澎的領土擁有權的法理依據
[編輯]今天2010年5月31日UTC 6:00多時。通過近兩日,針對中、英版本的wikipedia的流亡政府條目中,中華民國是否是流亡政府的法理激辯中。突然發現依照很多主張台灣獨立的綠營人士強調的主權歸屬必須通過和約達成的法理,推導出中華民國擁有台、澎領土的結論。即:
如果日本放棄台、澎的領土。台、澎就變成無主地。無主地就是誰都可以取得。不過,由於日本放棄了台、澎,作為當時仍然算是日本國民的台、澎居民自然受到其國家承諾的連帶制約,也自然會變成了,台、澎島上的外國人。作為二戰同盟成員國的中華民國(ROC)自1945年就收復台灣,在台灣獨立主張的人士眼裏,那只是中華民國對台灣實施的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在1951年和49個同盟成員國達成三藩市和約,申明放棄對台、澎等多個領土要求。52年4月和約生效之日,台、澎立即成為無主地 (terra nullius),作為對台、澎實施軍事佔領的ROC也就立刻獲得了對這些無主地的擁有權。這和1951年那些生活在台、澎,由於沒有中日和約仍然是日本國民的所有台、澎居民無關。因為此時,他們可以說是生活在ROC領土上的外國人(仍為日本國籍)。1952年,中華民國和日本在台北簽署的中日和約解決了對他們的安置方案,就是或者去日本,或則留下轉成為ROC國民。 |
詳細內容都在「流亡政府」中文條目的討論版『中華民國1949年後只是喪失部分領土』的段落中。相關內容編輯見 2010年5月30日 16:52(UTC)至2010年5月31日 06:14 (UTC)相關討論版的編輯紀錄。
關於無主地 (terra nullius)的備註:New Jersey v. New York, 523 US 767 (1998) US Supreme Court,26 May 1998
「Even as to terra nullius, like a volcanic island or territory abandoned by its former sovereign, a claimant by right as against all others has more to do than planting a flag or rearing a monument. Since the 19th century the most generous settled view has been that discovery accompanied by symbolic acts give no more than "an inchoate title, an option, as against other states, to consolidate the first steps by proceeding to effective occupation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8 I.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46 (4th ed.1990); see also 1 C. Hyde, International Law 329 (rev.2d ed.1945); 1 L. Oppenheim International Law §§222-223, pp. 439-441 (H. Lauterpacht 5th ed.1937); Hall A Treatise on International Law, at 102-103; 1 J. Moore, International Law 258 (1906); R. Phillimore, International Law 273 (2d ed. 1871); E. Vattel, Law of Nations, §208, p. 99 (J. Chitty 6th Am. ed. 1844). 」
—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31日 (一) 07:53 (UTC)
- 請細讀有關無主地的法律概念,我上面有解釋了。不要讀一點皮毛就來班門弄斧。需要更詳細的解釋請看你所引用的E. Vattel, Law of Nations, §208, p. 99 (J. Chitty 6th Am. ed. 1844). 不要連看都沒看過就引用.--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3:07 (UTC)
- 你給的就算解釋?你是無主地嗎?叫別人不要班門弄斧,就是說班門弄斧是你獨一家嘍。行啊,您找地玩去吧。—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7:16 (UTC)
爭議地方
[編輯](1)很多人都用聯合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觀點來反駁中華民國不是流亡政府.但中華民國本身並未加入聯合國也未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給統一.所以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聯合國的觀點並不能使用在中華民國上.這是我的第一個反駁中華民國等於流亡政府的觀點.
(2)再來中華民國本身已經在台灣統治超過六十年並且已經日本已經放棄台灣了.當時台灣人是屬於日本人所以可以選擇回日本或是留下來給中華民國統治.顧根本沒有中華民國流不流亡的問題--旻月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20:56 (UTC)
- 他們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什麼地方是否真的有爭議根本不重要。只要符合他們目的的統統斷章取義,挑能給自己目的服務的用,對己不利的內容全當不純在。沒有理性和邏輯可言。就如一個走頭陌路的賭徒,就是自己的妻女房子統統可以給人做抵押,只要能換來賭場上的快感。—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21:27 (UTC)
難道這麼一篇文章還不應該加POV嗎?
[編輯]Ri green (留言) 2010年6月8日 (二) 14:28 (UTC)
- 根據閣下建議,已於在 2010年6月12日補充了相關質疑標誌。在在 2010年6月30日 (三) 09點(UTC)左右 Wasami007就討論頁內容作修改性編輯,消除了爭議性問題後,本人於在 2010年7月16日 (五) 12:19(UTC)去掉了6月12日所補充之質疑標誌。--SH9002 (留言) 2010年7月16日 (五) 14:53 (UTC)
又有人把中華民國改回流亡政府了
[編輯]前面辯論過中華民國是偏安 不是流亡了...? --Wowo0601(留言) 2014年4月5日 (六) 10:27 (UTC)
原諒我把中華民國刪除 台灣在二戰結束後已經回歸中華民國 所以中華民國雖喪失大陸地區 但仍有台灣地區 仍未流亡 前面討論很清楚--Wowo0601(留言) 2014年4月12日 (六) 04:48 (UTC)
另外 閒聊 我覺得 台灣的國家方向目前有幾個選項與結果
1. 否認中華民國存在台灣 台灣仍未有國家 中華民國流亡台灣
中共一貫主張就是台灣二戰後已經回歸中國 中華民國已經滅亡
加上中華民國合法性被台灣人質疑 所以台灣最後會變成真的法理上沒國家的地區
也因此中共把軍隊開上台灣的合法性大增 屆時中共軍隊會在台灣成立國家前開入台灣
1.1. 台灣反抗軍打贏中共入侵軍隊 台灣正式成為獨立國家
1.2. 中共政權瓦解 台灣正式獨立
1.3. 台灣永遠的正式變成中共的一部分
2. 承認中華民國合理治理台灣
中共會繼續在國際上打壓中華民國空間 且把兩岸關係定調為中國國內問題 利用和平統一的方式來對中華民國進行統戰
2.1. 中共政權瓦解 中華民國回到中國
2.2. 中共政權瓦解 中華民國放棄大陸領土獨立為一個新國家
2.3. 台灣永遠的正式變成中共的一部分
總的來說 結果有三個 中共入侵台灣 中共瓦解 台灣自願成為中共一部分
我覺得 一代價太大 又不希望三 只剩下二 所以最好方法是 承認中華民國政府 維持現狀
--Wowo0601(留言) 2014年4月12日 (六) 05:31 (UTC)
請協助確認中華民國是否為流亡政府
[編輯]根據現有的資料,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打敗了日本,擁有了台灣的「主要佔領權」。接着發生的事情有兩種說法:
- 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命令蔣介石到台灣接受日本投降。由於只是去台灣接受日本投降,不是接收或統治台灣,蔣介石及其軍隊必須在三個月內撤出台灣,否則即屬於非法佔領。然而蔣介石自行向台灣居民宣稱他是來接收和統治台灣。
- 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命令蔣介石以「軍事佔領」的形式暫時代管台灣和越南。由於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是故,以色列佔領加沙地帶三十八年後,仍不能主張對當地有主權,所以在國際法的規定中自動撤離),所以蔣介石並未擁有台灣的主權。
無論根據以上兩種說法中的哪一種,台灣都不是蔣介石或其軍隊所擁有,所以中華民國屬於流亡政府。請協助確認。 --Matt Smith(留言) 2014年10月27日 (一) 07:02 (UTC)
關於上述資料,請問有沒有用戶想提出其他見解?如果沒有,條目中將新增中華民國為流亡政府。--Matt Smith(留言) 2014年10月28日 (二) 17:53 (UTC)
對於現今仍滯留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否為當初那一個建立於中國大陸、而後不了了之的中華民國的合法延續,還存在着極大爭議,因此其是否有資格被稱作「流亡政府」都還是個大問題。有鑑於此,在下對於以上請求協助確認的要求,先暫時擱置並加上刪除線。等待前述問題釐清之後,再決定是否要繼續編輯此條目。--Matt Smith(留言) 2014年10月29日 (三) 07:01 (UTC)
(!)意見:
1. 中華民國政府只是依照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在1945年9月2日受降儀式上對日本所發佈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而代表同盟國受降與接管臺灣澎湖和北越,並未獲得任何對上述區域之主權。中華民國從1911/2建立至1945年日本投降均與臺灣澎湖和北越毫無關係,中華民國無從取得本來就不屬該國的領土,除非依國際法之條約或和約。而所謂的開羅宣言最後並未化為真實的國際條約或和約,且日本已無權於放棄臺澎後再於1952年臺北和約中對臺澎歸屬作任何表示。
2. 所謂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或之後的臺灣省政府,與盧漢在北越維持一段淺薄統治的性質差不了多少,即使中華民國政府頒了這個命令、那個命令,在國際法上基本並無因而取得主權之效力。目前並不存在公認與《三藩市和約》效力相當之國際法準據清楚議定臺灣領土之處分。
3. 但中華民國可被假設為擁有金門、馬祖主權,1912-1937與1945之後(兩地於二戰時期皆曾經歷日本統治)。所以中華民國自1945年後即合法存留於金馬迄今。
4. 蔣中正於1950年所謂的「復行視事」與當時的憲法規定等完全不符,邏輯與程序都不對,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之毒樹毒果,自屬非法。國民大會於1948.3至1954.2年間並未集會,亦無法定足額之二分之一代表。行政、立法;政權、治權俱非合法,其所為任何決定在法理上亦屬自始無效。
5. 這種國家續存、但政權非法的狀況直到1991/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1996年總統由公民直選後才獲得自決的正當性,這正是九六共識的基礎。
6. 所以,中華民國並未亡國,但1996年前僅合法存在於金馬,因此在金馬尚非流亡政府,但同時未獲主權地佔領臺灣,並視臺北市為首都。以此資格繼續保持聯合國會員身分並非完全說不通。
7. 以中華民國為名之臺灣政府直至1996年才正當合法地產生。
7. 尚待臺灣人民做的就是透過各項選舉和公民投票表達意志、制訂新憲、正名為臺灣,以符實況。
8. 但在維基百科,你只能記錄有可靠來源的說法。而目前的中華民國一詞是臺灣的正式國號,這是混亂的折衷。在該國號下,儘量剔除名實不符之成分是現在能做的。務實地前進!
-- WildCursive(留言) 2014年11月10日 (一) 10:01 (UTC)
經過在Talk:中華民國討論頁中的討論,基本上已可確定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創立於中國大陸的中華民國的合法延續,並且為「流亡政府」無誤。關於這點,若任何有志之士尚有疑義,敬請提出討論。若未有疑義,條目中將於地方政府一節中加入「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同時創建新條目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接着對中華民國、台灣,以及其他更多與中華民國相關的人、事、物等條目進行重大修改。--Matt Smith(留言) 2014年11月13日 (四) 15:33 (UTC)
加入英文版的「據稱為流亡政府」一節
[編輯]在下將翻譯並加入英文版的Current government claimed of being a "government-in-exile"一節。照理說應該不會有用戶反對加入這一節,不過在下還是在此通知一聲。
然而,其中關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最後部份「By contrast, this theory is not accepted by those who view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as having been, and been legitimately, return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end of the war. Bo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hold the latter view.」有點問題,在下從未看過任何資料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臺灣主權已在二戰後合法地歸還給中華民國」,因此在下將不會翻譯這種內容,並會找機會更正英文版的部份。--Matt Smith(留言) 2014年12月28日 (日) 05:09 (UTC)
- 那麼請速翻譯。我也準備加點英文版的內容。--AsharaDayne(留言) 2014年12月28日 (日) 10:51 (UTC)
- 已翻譯並加入。--Matt Smith(留言) 2014年12月28日 (日) 13:39 (UTC)
各位翻譯英文版內容時請注意
[編輯]英文版內容也不完善,重複、矛盾的地方不少。--AsharaDayne(留言) 2014年12月30日 (二) 09:35 (UTC)
錫金流亡政府
[編輯]請問各位維基人,錫金流亡政府屬於本頁面所述的流亡政府嗎?—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Zzhtju(對話|貢獻)於2019年5月5日 (日) 16:29 (UTC)加入。
整理觀點(個人愚見)
[編輯]台灣獨立派立場:根據台灣主權未定狀況,台灣主權於1952年三藩市和約中由繼承大日本帝國所有領土、殖民地合乎法理治理的日本國(1947~,和平憲法生效時)明確黑紙白字放棄繼承,但亦未指定哪一個國家/政權/政府應當合法的繼承,故依據所謂民族自決原則[[7]],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故台灣應當:(三選一)
1.接受美軍軍事佔領
2.回歸日本殖民統治
3.獨立成立台灣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Taiwan)
統一派立場:根據1952年三藩市和約,日本政府已放棄台灣島、澎湖列島之所有權,故成為"無主地",那麼第一順位於日本政府、軍隊撤收後進入台澎列島並實行實際統治者(中華民國政府),是為統治台灣的唯一合法政府。
紅色統派尚需附註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觀念(可參照百度百科上描述的中華民國國軍等相關於中華民國之條目),中華民國業已滅亡,其亡於1949年,乃是基於其統治之首都以離開其原定首都(南京)(類似日本的想法);故根據繼承國家的國際條約規範,合法領有台、澎、金、馬等列島之原中華民國疆域,亦繼承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發現?大家爭論的都是台灣島,甚至是加上澎湖列島的爭議,金門馬祖兩島反而出現了共識:從頭到尾都是中國的,不管是"哪個中國"。
順序流程稍微舉例金門,用以描述一下自1911年以來金門的主權異動:[[8]]
1.1910年,屬大清帝國福建泉州府同安縣
2.1911年,武昌革命,大清帝國滅亡,所有主權歸繼承國中華民國擁有。
3.1933年,閩變,國民革命軍第十九路軍成立中華共和國,金門設置為泉海省。
4.1934年,中華共和國滅亡。
5.1937年,中日戰爭時期日軍佔領金門,金門縣政府遷至大嶝鄉上租借民房辦公。
6.1945年,中日戰爭中國勝利,中華民國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遷回原址辦公。
7.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華民國政府移動至台灣辦公;8月17日福建省省會福州市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攻克,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隨中華民國國軍遷移至金門
其後多次變更治理區劃、方式,包括軍管、戰地政務、解嚴、恢復編制、並於2019年元旦將福建省政府實質裁撤,僅留省主席一職。
但是其中自1945年以來金門就從來沒有從中華民國手中離開過吧???
現實中的中華民國實際控制領土自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浙江省政府建制徹底撤銷後,即使除去東沙、太平島、台灣島、澎湖列島,尚有金門、馬祖兩處是真正並非於[公元1894年~1945年]之間,正式脫離"世界公認的中國"法理上的統治,故本人認為,中華民國無論如何都不能算是流亡政府,最多只能算殘存國家。畢竟,於金門、馬祖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並沒有成功的達到領土徹底取得,而仍然是由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民國國軍所控制,中日戰爭時期最多僅發生大日本帝國軍隊佔領,但並未真正產生雙方協同承認的領土讓渡,中華民國尚留有大陸時期合法疆域之其中一小部分,因此,那怕這一小部分再小,中華民國仍然有達到"擁有領土與主權"的部分,仍然算是一個主權國家,只是這個國家,目前的狀況是大部分的領土都處於爭議。
基於上述,本人認為中華民國在條目中應當列為"殘存國家"而非"流亡國家"。
至於你們要爭"台灣人民自決獨立"、"回歸日本"、"美軍佔領"、"三民主義統一中國"還是"一國兩制解放台灣",這個部分就見仁見智了,畢竟這裏是維基,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但,還是希望不要老是出現辱罵他人、引導風向之類的就好。
在這個條目,我只打算陳述"為什麼中華民國是殘存國家而不是流亡國家或正常國家",並不打算討論"台灣到底屬不屬於中國"這個問題。希望不會引戰囉。便當領取者(留言) 2019年10月12日 (六) 21:50 (UTC)
- 國際法上沒有「某地主權屬於某地人民」之說,那是以訛傳訛的。台灣獨立派顯然是要獨立,故「接受美軍軍事佔領」或「回歸日本殖民統治」不會是他們主張的選項。
- 統一派誤解了無主地的概念。敝人在此不贅述。
- 依敝人所見所聞,「法理建國派」一直都很清楚地區分「台澎」和「金馬」。只有「制憲正名派」才把台澎金馬混為一談。
- 所謂的「流亡政府」只是簡短的稱呼,較完整的稱呼是「X國流亡政府」。從目前的國際形勢來看,ROC肯定不是流亡政府,因為主流國際社會都不承認ROC代表中國,所以ROC自然不是「中國流亡政府」。殘存國家的問題也是同理可推。敝人不反對從條目中移除ROC。--Matt Smith(留言) 2019年10月13日 (日) 02:14 (UTC)
其實我就是在等待共識的出現.....但是就是怕說主張台灣獨立---不管是哪個方向---都為了種種原因,必須將中華民國政府稱之為流亡政府。根據你們前面在討論頁的激鬥,我得出的結論是,在海牙公約哩,並沒有規定敵國不能把自己的中央政府設置在敵對國家的佔領地底下,那怕是軍事佔領,或是所謂的"非法佔領"。但是按照維基主條目編輯的方式,我的推論是,流亡政府與殘存國家最大的差異,就是有沒有現時實質統治的領土。我知道歷史是主觀的,我也不求大家可以在統獨求得共識(太困難),但單就這兩個條目,相信各位按照道理而言,應該是沒有反對"中華民國是殘存國家而非流亡政府"的理由吧...?
最多會有問題的是紅統派,因為在他們的認知中,1949年中華民國即已告滅亡,剩下的是"台灣地區割據政權",但是連金門馬祖都沒有成功拿下,治權、主權仍然在中華民國手裏,因此根本不能算是流亡政府.....
看閣下應該是獨派有志之士,希望能與您的隊友溝通一下,而不是自己認為是什麼就是什麼。現在不管統派獨派,都常常出現這種人,把百科全書當成政治作戰的絕佳地點,這不是好現象。
如果沒有太多異議,我可能會在近期於此條目中刪除中華民國。
便當領取者(留言) 2019年10月13日 (日) 13:06 (UTC)
- 主張獨立只須主張台灣不屬於ROC即可,不一定要將ROC視為流亡政府。「ROC是什麼」是另一個話題。
- 「殘存國家」只是簡短的稱呼,較完整的稱呼是「殘存的X國」。由於主流國際社會都不承認ROC代表中國,所以ROC自然不是「殘存的中國」,也就是說ROC不符合殘存國家的資格、不是殘存國家。
- 敝人沒有主張台獨,但敝人也不反對該運動。對於閣下想將條目中的ROC刪除,敝人沒有意見。--Matt Smith(留言) 2019年10月13日 (日) 14:3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