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197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第一屆立法委員選舉
(第一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

← 1969年 1972年12月23日 1975年 →
投票率68.18%
  多數黨 少數黨
 
领袖 蔣中正 李璜
政党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中國青年黨
赢得席次 50席 1席

第一屆第一次增額立法委員選舉區域立委選區圖
  中國國民黨
  中國青年黨
  無黨籍

选前立法院院長

倪文亞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當選立法院院長

倪文亞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197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一次增額選舉)
投票日1972年12月23日
當時在任總統蔣中正
任期屆滿日1975年12月20日
改選數51席
選舉制度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
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197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於1972年12月23日舉行,該選舉於自由地區舉行,共51名名額(含15名國外選出之僑選立委)。[1]

本次增額選舉與1969年立法委員增選選舉不同,本屆選出的立法委員為任期制,非終身職。

背景

[编辑]

法源為《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2][3]的該次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其全名則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其中選舉地區中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除了台灣外,尚含金門馬祖等兩島。

選務

[编辑]

197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之選務由地方政府舉辦,其餘主要選務內容與限制分別為為:

  • 適用範圍為自由地區的立法委員。
  • 名額依照《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自由地區之省及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二百萬人者,每滿七十萬人,增選一人;一部份為自由地區之省選出者,一人;自由地區山胞選出者,一人;自由地區職業團體選出者,八人;自由地區職業團體選出者,八人;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十五人)核算。
  • 選舉人限設籍台灣的年滿20歲中華民國國民。
  • 候選人需學歷高中以上之23歲以上國民。
  • 選舉方式為普通、平等、直接與無記名。

舉行

[编辑]

197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經一日投票選舉後,經統計,全自由地區選舉人數為7,608,589;投票人數5,187,312,投票率為68.18%。[4]。此次選舉順利選出區域、山胞及職業團體立委36位,加上由總統遴選的僑選立委15位,合計51位增額立委。

選區

[编辑]

臺北市選區

[编辑]

臺北市應選五席,有十人爭取。國民黨提名四席,包括軍方支持的李志鵬上海幫生意人,也是明星花露水老闆周文璣馬偕醫院董事長李東輝、受到新光吳家支持的丁守真,剩下一席則放出風聲要給國泰蔡家代表蔡萬財(後改名蔡萬才)。

黨外方面有8月宣布參選的市議員康寧祥,康寧祥說服原先不支持他的黃信介,推出其弟黃天福競選國大代表,成聯合競選。[5]:109-110當時臺北市在五年前剛併入士林、北投、景美、木柵、內湖、南港,選區遼闊。康寧祥以臺灣人意識覺醒為政見主題,[5]:111並抨擊國民黨限播臺語歌曲、臺語連續劇不准用臺語播出的歧視語言政策,[5]:112-113也獲得民眾的支持。選前康寧祥更受到黑函攻擊,稱他因案準備退選。日後康寧祥獲前國民黨立委雷渝齊向他證實臺北市黨部有一特殊小組,專門針對康寧祥造謠、抹黑。[5]:114-115最後康寧祥以第二高票當選立委,只輸給軍眷票支持的李志鵬,並擠下丁守真。

區域、山胞及職業團體立委當選名單

[编辑]
選區 名額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中國青年黨 無黨籍
台北市 5 李志鵬周文璣李東輝 康寧祥蔡萬財
台灣省 第一選區 3 鄭水枝邱永聰 張淑真
第二選區( 3 呂學儀邱仕豐邱家湖
第三選區( 5 張啟仲陳幼石劉松藩洪宣治 黃順興
第四選區( 5 蕭天讚辛文炳張文獻陳水亮 許世賢
第五選區( 4 張瑞妍洪慶麟李長貴黃銅樹
第六選區( 1 許添枝
福建省 1 吳金贊
山胞 1 華愛
農民團體 2 黃世英蔡友土
漁民團體 1 黃澤青
工人團體 2 謝深山 楊登洲
工業團體 1 汪竹一
商業團體 1 黃綿綿
教育團體 1 劉芳遠

僑選立委遴選名單

[编辑]
選區 包含地區 名額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無黨籍
第一區 東北亞地區 1 林以文
第二區 港澳地區 3 徐亨黎晉偉 謝伯昌
第三區 亞洲其他地區 5 張亦錚蔡廷碩簡如茂郭武林 阮樂化
第四區 北美洲中南美洲 4 梅友謀司徒政陳錦濤 宇托·多吉玉純
第五區 歐洲非洲大洋洲 2 孫耀光劉彰德

得票統計

[编辑]

各區域選區、山胞及職業團體的詳細投票結果,於上述列表列出。

後續

[编辑]

較特殊的是,此次增額立委雖明文規定,其職務、權利與194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於中國大陸選出的第一屆立委完全相同,不過無法適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中央民意代表之任期一律延長至大陸光復地區次第辦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為止」的特殊待遇。換言之,增額立委任期為三年,須定期改選。[6]

就程序上,該選舉雖符合一般民主投票規範,但正因為無法全面改選國會的事實,讓這次全世界獨一無二,無法類比的特殊選舉,於本質上呈現「嚴重變形變質,民主憲政有名無實」的現況。[7]

参考文獻

[编辑]
  1.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2. ^ 《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 [2021-0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27). 
  3. ^ 中正區誌 卷三 政事篇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項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2008-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2-21). 
  4. ^ 歷次立法委員選舉投票率統計(民國58年-93年). 台灣年鑑. [2008-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11-12). 
  5. ^ 5.0 5.1 5.2 5.3 康寧祥. 《台灣,打拼 康寧祥回憶錄》 二版. 允晨出版. 2014年1月. ISBN 978-986-5794-08-8. 
  6. ^ 李筱峰. 〈增額立法委員選舉〉. 《臺灣大百科全書》. [201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14). 
  7. ^ 李鴻禧. 《中華民國憲法的病理病癥—半世紀之歷史淺述》 (PDF). 新世紀智庫論壇. No. 12. 2000-12-30: 58–67 [2008-01-1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05-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