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国大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由于中国大陆范围内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1]。因此青少年犯罪在中国大陆一般以未成年犯罪来讨论。

法律规定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内容(加粗为与之前重大不同之处)
实行期间 编、章、节、条 内容
1980年1月1日-1997年9月30日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997年10月1日-2021年2月28日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21年3月1日-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统计数据

[编辑]
中国大陆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按具体罪名分类)
年份 盗窃罪 抢劫罪 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强奸罪 总共
2014 113077[2] 57845[2] 47881[2] 39881[2] 39082[2] 17690[2] 77405[2]
2015 67737[2]
2016 59077[2]
2017 59593[3]
2018 58307[3]
2019 61295[3]
2020[4] 14405 4968 4167 7406 5728 5160 54954
2021[3] 19061 7186 9049 6902 7591 73998
中国大陆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按犯罪类型分类)
年份 毒品犯罪[3] 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仅为公诉数据)[3]
2016 2810[4]
2017 2003 5926
2018 1504 4590
2019 1201 2914
2020 942 1341
2021 978 1062
中国大陆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及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
年份 受理审查逮捕[2][3] 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数[4]
2014 56276
2015 49665
2016 43039
2017 42413 4157
2018 44901 2785
2019 48275 1667
2020 37681 22902[4] 583
2021 55379 27208[3]

参考

[编辑]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2-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6).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7). 
  3.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4. ^ 4.0 4.1 4.2 4.3 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8).